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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9章 祭祀1

新“明”三年,扶桑、琉球、南诏等国遣使称臣,明帝下旨,由内阁负责接待,谈判。

随后双方签订了一系列条约

第一,明朝与诸国互设外使馆。

新“明”在诸国设立的外使馆,拥有行政自治权和治外法权。

即在诸国的明朝国人,享有领事裁判权,在外使馆区域内,诸国无权逮捕中原人士,必须通过与外使馆沟通后,由外使馆派遣的刑部,大理寺等部门,按照明朝律法进行审理。

同等的,诸国可在洛阳设置外使馆,但一切行为,必须向礼部对外交涉司进行汇报。

在取得同意后,由内阁批准,礼部汇合其它部门人员执行,对执行结果予以通报各国外使馆。

第二,经济互贸条约。

新“明”以国内的大量丝绸,瓷器,茶叶,铁质农具,生活用品,从扶桑换取大量金、银、铜的原矿开采权,从南诏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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